《2012年建筑业付款和审裁法》之第30条:最高法院强调处于破产接管的雇主得承担强制性直接付款义务

前言

建筑项目中雇主直接支付款项给分包商的直接付款义务是马来西亚法定建筑审裁的主要特征。 在BHL Gemilang Sdn Bhd 诉 CT Indah Construction Sdn Bhd (2) 一案中,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拒绝更改上诉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判决在破产法的框架下,探讨了《 2012年建筑业付款和审裁法》(简称“CIPAA”)之第30条文所规定的直接付款规定的有效性。

案情

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商BHL建筑有限公司(简称“BHLB”)任命CT Indah建筑有限公司(简称“CT Indah”)作为建筑项目的分包商。 BHLB的雇主是BHL Gemilang Sdn Bhd。

CT Indah被BHLB拖欠约900万令吉的进度款项后,CT Indah开始根据CIPAA对BHLB启动审裁程序,并获得了对其有利的裁决。BHLB没有遵守审裁的判决。随后,CT Indah向BHLB开始了清盘程序。

同时,Indah CT对BHL Gemilang提出了根据CIPAA之第30条文底下提出的直接付款申请。 CT Indah已根据CIPAA之第30(1)条文作出了直接付款的书面请求。然而, BHL Gemilang反对直接付款的申请。BHL Gemilang反对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审裁判决尚未根据CIPAA之第28条文注册为可执行的高庭判决,并且BHL Gemilang不欠BHLB任何款项。

在直接付款申请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当BHLB处于被清盘中,是否可以命令BHL Gemilang进行直接付款。为避免此项争议,CT Indah在直接付款申请的庭审期间撤回了对BHLB的清盘呈请。然而,此后不久,另一位债权人也向BHLB提出了清盘呈请;因此,CT Indah在此面对同样的问题。 BHLB于2017年8月被宣布破产,而BHL Gemilang的接管人和管理人于2018年9月被委任。

CIPAA之第30条文

CIPAA之第30条文规定了如果主承包商未付款于分承包商,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为雇主)须直接支付审裁判决款项给审裁的胜诉方,条件是雇主欠主承包商的数额大于或等于审裁判决的数额。

第30条的内容如下:

30.委托人直接付款

(1)如果审裁的败诉方未缴付已通过审裁判决的数额,审裁的胜诉方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其支付审裁数额。 (强调)

(2)委托人在收到根据第(1)项提出的书面请求后,应向审裁败诉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出示付款证明并声明将在书面通知10个工作天后直接付款。

(3)如果没有收到根据第(2)项要求的付款证明,委托人应将审裁的金额支付给审裁胜诉方。

(4)委托人可将根据第(3)项支付的款项视作债务,或从委托人应向败诉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抵销。

(5)只有当委托人在收到根据第(1)项提出的请求时,委托人有需付给审裁败诉方且已到期的款项下,才应援引本条。

第30(1)条文的书面通知是直接付款义务的触发条件。如果没有收到根据第30(2)条文提供的付款证明,同时委托人有欠审裁败诉方款项的情况下,直接付款义务才会出现。

高等法庭的判决

高等法庭驳回了CT Indah依CIPAA之第30条文的直接付款义务申请,主因是BHLB处于清盘程序中,直接付款将赋予CT Indah优先于其他债主的地位。高等法庭认为,《 1965年公司法》(适用于本案)禁止在清盘程序中一个债主优先于另一债主的选择性付款。

高等法庭判决对CIPAA之第30(5)条文的解读是,直接付款的款项实际上应归于BHLB。鉴于这些是BHLB最初应收得的款项,它们是BHLB的资产或财产,必须在清盘时按等额分配。 BHLB或其清盘师有权从委托人BHL Gemilang处获得这些款项。

在这一点上,高等法庭倾向于接受北爱尔兰法庭在B Mullan&Sons(Contractors)Ltd 诉 Ross(3)(简称“B Mullan”)一案中的判决,而不是Glow Heating Limited 诉 The Eastern Health Board(4)(简称“Glow Heating”)的判决。

在Glow Heating一案中,主要承包商处在清盘程序中。被提名的分包商(简称“NSC”)获得庭令声明其有权被直接支付雇主持有的保留金。在该案中,主合同中有一项强制性合同条款说明,如果主承包人在建筑师询问后未能证明已经支付了NSC的款项,则雇主有义务直接向NSC付款。

鉴于雇主对NSC有直接付款义务(尽管是根据主合同),高等法庭裁定,主承包商的清盘师已财产附带的债务纳入考量–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直接向NSC支付的直接付款金额。这是主要承包商资产附带得债务,而清盘师已将这些资产附带负债纳入考量。

但是,在本案中,高等法庭发现Glow Heating一案的判决与《 1965年公司法》中的法定规定相抵触。高等法庭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是针对公司清盘程序的,必须优先于CIPAA的第30条文。高等法庭倾向于采用B Mullan一案的判决(该判决与Glow Heating不同),并判定这种直接付款义务违反了传统的禁止优先付款的清盘原则。

因此,CT Indah的直接付款申请被驳回。随后,CT Indah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的判决

上诉法庭认为,BHL Gemilang的直接付款义务是根据CIPAA之第30条文规定的一项的独立法定义务,它比合同义务更具效力。如果BHLB没有出示Indah CT根据CIPAA之第30(2)条文的要求的付款证明,BHL Gemilang有强制的直接付款义务。

第二个问题是,直接付款义务是否受到BHLB的清盘程序或BHL Gemilang的破产接管程序的影响。BHL Gemilang提出了CIPAA之第30条文只适用于有能力付款的委托人。上诉法庭驳回了BHL Gemilang的论点,因为CIPAA之第30条文没有区分有能力或无能力委托人。在这点上,上诉法庭还指出,CIPAA之第30条文的直接付款将不构成优惠待遇。

因此,CT Indah的上诉获准,上诉法庭判BHL Gemilang败诉。该判决在刊登在CT Indah Construction Sdn Bhd 诉 BHL Gemilang Sdn Bhd([2020] 1 CLJ 75(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法官Abdul Rahman Sebli著)。 随后,BHL Gemilang向联邦法院申请联邦法院上诉许可。

联邦法庭的裁决

因此,CT Indah的上诉获准,上诉法庭判BHL Gemilang败诉。该判决在刊登在CT Indah Construction Sdn Bhd 诉 BHL Gemilang Sdn Bhd([2020] 1 CLJ 75(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法官Abdul Rahman Sebli著)。 随后,BHL Gemilang向联邦法院申请联邦法院上诉许可。BHL Gemilang在联邦法庭的其中一个论点是,目前没有解答针对CIPAA(即直接付款条款)与《 2016年公司法》(即优先付款条款)两者之间冲突的判决。 BHL Gemilang认为,CIPAA的第30条文违反了“同等权”(“pari passu” 原则)。这是清盘或公司法中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BHL Gemilang提到了以下判决:

• Sime Diamond Leasing(M)Sdn Bhd 诉 JB Precision Molding Industries Sdn Bhd(清盘中)((联邦法庭)Edgar Joseph Jr,联邦法庭法官著)(5);和

• Malaysian Trustees 诉 Transmile Group Bhd((上诉法院),上诉院法官Ramly Ali著)(6)

BHL Gemilang引用了CIPAA之第31(2)条文,认为CIPAA并不凌驾于破产法的原则。作为说明,BHL Gemilang参考了以下判决:

• Lim Poh Yeoh 诉 TS Ong Construction Pte Ltd((高等法院),Edmund Leow 司法专员),关于《新加坡建筑业支付安全法》不凌驾于破产法原则的主张(7);和

• Dubon Bhd(清盘中)诉 Wisma Cosway Management Corporation(联邦法院,Nallini Pathmanathan联邦法庭法官著)(8),主张《2013年分层管理法》之第77条文不凌驾于付款制度的优先权。

但是,CT Indah辩称,就此案件的案情,清盘原则与CIPAA之第30条文之间没有冲突。Glow Heating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并对CT Indah有利。在Glow Heating中,鉴于雇主与主承包商的合同中存在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直接付款。在B Mullan,没有这种义务。因此,B Mullan一案的高等法庭拒绝直接付款。有鉴于此,Glow Heating和B Mullan的之间没有分歧。

同样,在Hitachi Plant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 Ltd 诉 Eltraco International Pte Ltd(9)(简称“Hitachi”)一案中,新加坡上诉法庭指出,Glow Heating的判决仅适用于存在直接付款义务的情况,不适用于出于自愿或自由裁量的付款。在Hitachi,直接付款义务取决于项目建筑师的酌处权。因此,没有沿用Glow Heating的判决。

就本案案情而言,确实存在一项强制性义务–即法定义务。一旦触发了CIPAA之第30条,BHL Gemilang必须直接付款。因此,有人认为,这种法定义务必须被视为与Glow Heating中强制性的合同义务具有同等效力。 在处理BHLB的资产,清盘师必须考量资产附带的债务和该资产需承担的直接付款的义务。

基于各国的判例与上诉院的判决一致,联邦法庭驳回了BHL Gemilang针对上诉法庭判决上诉许可的申请。因此,上诉法庭的判决仍然有效。

评论

CIPAA之第30条是保护分包商在建筑工程中资金充足的重要补救措施。在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案件的结果维护了分包商的利益,并彰显了CIPAA的精神。


此文章作者:

符永良律师
合伙人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joonliang@ganlaw.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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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迪律师
高级律师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xindiv@ganlaw.my

尾注

(2) BHL Gemilang Sdn Bhd 诉 CT Indah Construction Sdn Bhd, Federal Court Civil Application 08(f)-218- 05/2019(W)。

(3) B Mullan & Sons (Contractors) Ltd 诉 Ross ((1996) 54 ConLR 163)。

(4) Glow Heating Limited 诉 The Eastern Health Board ([1988] IR 110)。

(5) Sime Diamond Leasing (M) Sdn Bhd 诉JB Precision Moulding Industries Sdn Bhd (in liquidation) [1998] 4 MLJ 569.

(6) Malaysian Trustees 诉 Transmile Group Bhd [2012] 3 MLJ 679.

(7) Lim Poh Yeoh 诉 TS Ong Construction Pte Ltd [2016] 5 SLR 272.

(8) Dubon Bhd (in liquidation) 诉 Wisma Coswa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2020] 1 LNS 503.

(9) Hitachi Plant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 Ltd 诉 Eltraco International Pte Ltd [2003] 4 SGCA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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