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国继续与新冠肺炎这个困扰着全球,瘫痪了经济的无形敌人进行战斗的当儿,马来西亚立法会近日通过了《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简称“COVID-19法”)。基于马来西亚最近疫情激增,我们的抗疫斗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会一直持续,我们非常需要这法案。
随着该法案于2020年10月23日生效,我们脑海中浮现的问题是:我该何去何从?本文旨在以简单的问答形式向读者简要介绍《COVID-19法》第1部分至第11部分的操作。
第1部分-初步
问题1:让我们从基础开始,该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回答:
从该法案的标题可以明显看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法案的序言中也重复被提及。这项法案旨在规定抗疫的临时措施以减少疫情的影响,当中包括修改一些法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2:该法的有效期限时?
回答:
该法从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果有必要,首相可延长该法的执行期限。
问题3:该法案修改了哪些法规?
回答:
该法将修改总共16项法规:
(1)《1953年时效法》;
(2)《1952年沙巴州时效条例》[第 72条];
(3)《1985年砂拉越州时效条例》[第 49条];
(4)《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5)《1967年破产法》;
(6)《1967年租购法》;
(7)《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
(8)《1951年动产扣押法》;
(10)《1967年劳资关系法》;
(11)《1981年私营职业介绍所法》;
(12)《2010年陆地公共交通法》;
(13)《1987年商用车许可委员会法》;
(14)《1964年司法组织法》;
(15)《1948年初级法院法》; 和
(16)《1955年初级法院规则法》。
问题4:如果该法与修改后的法规条款不一致,需以哪个为准?
回答:
据《COVID-19法》之第3条文,《COVID-19法》具有更高的强制力。该条文规定,若《COVID-19法》的条例与被修改后的法规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之处,则需以《COVID-19法》的规定为优先。
问题5:考虑到该法对现有的其他法规进行了修改,那么被修改的法规是否都在同一天哪生效?有效期限是否相似?
回答:
不是,该法案分为19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第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和第19部分(其他)涉及普遍层面;而其他部分涉及一些特定的法规。
大部分被修改的条规其生效日期都追溯到之前的日期。 为了便于参考,各个被修改的条规生效日期如下:
此文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所有意见及其他资料以截至本文日期2020年10月23日为依据,并可随时修改而不会另行通知。
部分 | 题目 | 生效日期 |
II |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III | 《1953年时效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IV | 沙巴州时效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V | 沙捞越州时效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VI |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VII | 《1967年破产法》的修改 | 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 |
VIII | 《1967年租购法》的修改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IX |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X | 《1951年动产扣押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XI | 《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和许可)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XII | 《1967年劳资关系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XIII | 《1981年私营职业介绍所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XIV | 《2010年陆地公共交通法》的修改 |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XV | 《1987年商用车许可委员会法》的修改 |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XVI | 1964年《司法组织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XVII | 1948年《初级法院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XVIII | 1955年《初级法院规则法》的修改 | 2020年3月18日 |
读者需注意的是,以上法规修改的生效期限可能会被延长。
第2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6:除了上述条规遭修改外,其他的权利会被该法影响吗?
回答:
会,该法会影响现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据《COVID-19法》之第7条文,若合同其中一方因以下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害方无权针对该未履行的义务进行诉讼:
(一)有关合同必须属于该法第二部分附表规定的合同类别之一;和
(二)该合同义务是由于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落实或采取的抗疫措施而无法履行的。
该法还规定,任何与该法第二部分附表有关的合同的争端均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达成和解,当事各方应订立和解协议,由当事方签署,并将认证副本提供给当事各方。
问题7:什么类别的合同会受影响?
回答:
该法第二部分的附表列下的合同,即:
(一) 建筑工程合同或建筑咨询合同以及与建筑材料,设备或工人供应有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相关合同;
(二)建筑合同或供应合同底下的履约保函金或类似款项;
(三)专业服务合同;
(四) 非民用住宅的短期和长期租赁;
(五)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给参与者、出席者、来宾、顾客或观众的活动合同,包括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行、论坛、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的活动;
(六)旅游商业合同;和
读者需注意的是,以上法规修改的生效期限可能会被延长。
问题8:基于该法的追溯效力,我在2020年3月18日之后,该法刊登公报之前终止的合同还有效吗?
回答:
该法规定了一项保留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后,至该法案刊登公报之前遭终止的合同或提出的法律诉讼程序,应视为有效。
第三、四和五部分–时效法
问题9:假设我现在受限于该法第二部分而无法执行合同权利;如果我索赔的权利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过期,我会丧失索赔权利吗?
回答:
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到期的索赔权,该索赔的期限将展延至2020年12月31日。例如,合同和民事侵权诉讼的追诉权限为6年,若追诉权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失效,该追诉权的有效期将自动展延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部分–《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PAPA”)的修改
问题10:针对公共机构的索赔时效期限,也会自动延期吗?
回答:
熟悉PAPA的人都知道,针对公共机构提出索赔的追诉时限较短,即36个月。
与影响马来西亚半岛和东马的时效条例中的自动延期类似,针对公共机构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限也将自动展延。任何针对公共机构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期满的追诉权,将会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部分–《1967年破产法》的修改
问题11:在该法生效期间,我是否可以对欠债人启动破产程序?
回答:
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31日,债权人不能向欠债人提出破产呈请,除非债务总额达到100,000令吉。在该法颁布之前,任何未判决的破产程序诉讼皆可继续进行,不受被修改的条规影响。
第八部分–《1967年租购法》的修改
问题12:在该法执行期间,租购合同的物主能否收回租购物品?
回答:
针对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所拖欠的欠款,租购合同的物主不能收回租购协议中的物品。
2020年10月23日之前,已被物主行使权力收回的物品则不受这项修改带来的影响。
此文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所有意见及其他资料以截至本文日期2020年10月23日为依据,并可随时修改而不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