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

前言

在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国继续与新冠肺炎这个困扰着全球,瘫痪了经济的无形敌人进行战斗的当儿,马来西亚立法会近日通过了《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简称“COVID-19法”)。基于马来西亚最近疫情激增,我们的抗疫斗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会一直持续,我们非常需要这法案。

随着该法案于2020年10月23日生效,我们脑海中浮现的问题是:我该何去何从?本文旨在以简单的问答形式向读者简要介绍《COVID-19法》第1部分至第11部分的操作。

第1部分-初步

问题1:让我们从基础开始,该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回答:

从该法案的标题可以明显看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法案的序言中也重复被提及。这项法案旨在规定抗疫的临时措施以减少疫情的影响,当中包括修改一些法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2:该法的有效期限时?

回答:

该法从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果有必要,首相可延长该法的执行期限。

问题3:该法案修改了哪些法规?

回答:

该法将修改总共16项法规:

(1)《1953年时效法》;

(2)《1952年沙巴州时效条例》[第 72条];

(3)《1985年砂拉越州时效条例》[第 49条];

(4)《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5)《1967年破产法》;

(6)《1967年租购法》;

(7)《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

(8)《1951年动产扣押法》;

(10)《1967年劳资关系法》;

(11)《1981年私营职业介绍所法》;

(12)《2010年陆地公共交通法》;

(13)《1987年商用车许可委员会法》;

(14)《1964年司法组织法》;

(15)《1948年初级法院法》; 和

(16)《1955年初级法院规则法》。

问题4:如果该法与修改后的法规条款不一致,需以哪个为准?

回答:

据《COVID-19法》之第3条文,《COVID-19法》具有更高的强制力。该条文规定,若《COVID-19法》的条例与被修改后的法规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之处,则需以《COVID-19法》的规定为优先。

问题5:考虑到该法对现有的其他法规进行了修改,那么被修改的法规是否都在同一天哪生效?有效期限是否相似?

回答:

不是,该法案分为19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第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和第19部分(其他)涉及普遍层面;而其他部分涉及一些特定的法规。

大部分被修改的条规其生效日期都追溯到之前的日期。 为了便于参考,各个被修改的条规生效日期如下:

免责声明

此文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所有意见及其他资料以截至本文日期2020年10月23日为依据,并可随时修改而不会另行通知。

部分题目生效日期
II无法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III《1953年时效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IV沙巴州时效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V沙捞越州时效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VI《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VII《1967年破产法》的修改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
VIII《1967年租购法》的修改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IX《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X《1951年动产扣押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XI《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和许可)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XII《1967年劳资关系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XIII《1981年私营职业介绍所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XIV《2010年陆地公共交通法》的修改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XV《1987年商用车许可委员会法》的修改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XVI1964年《司法组织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XVII1948年《初级法院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XVIII1955年《初级法院规则法》的修改2020年3月18日

读者需注意的是,以上法规修改的生效期限可能会被延长。

第2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6:除了上述条规遭修改外,其他的权利会被该法影响吗?

回答:

会,该法会影响现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据《COVID-19法》之第7条文,若合同其中一方因以下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害方无权针对该未履行的义务进行诉讼:

(一)有关合同必须属于该法第二部分附表规定的合同类别之一;和

(二)该合同义务是由于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落实或采取的抗疫措施而无法履行的。

该法还规定,任何与该法第二部分附表有关的合同的争端均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达成和解,当事各方应订立和解协议,由当事方签署,并将认证副本提供给当事各方。

问题7:什么类别的合同会受影响?

回答:

该法第二部分的附表列下的合同,即:

(一) 建筑工程合同或建筑咨询合同以及与建筑材料,设备或工人供应有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相关合同;

(二)建筑合同或供应合同底下的履约保函金或类似款项;

(三)专业服务合同;

(四) 非民用住宅的短期和长期租赁;

(五)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给参与者、出席者、来宾、顾客或观众的活动合同,包括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行、论坛、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的活动;

(六)旅游商业合同;和

读者需注意的是,以上法规修改的生效期限可能会被延长。

问题8:基于该法的追溯效力,我在2020年3月18日之后,该法刊登公报之前终止的合同还有效吗?

回答:

该法规定了一项保留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后,至该法案刊登公报之前遭终止的合同或提出的法律诉讼程序,应视为有效。

第三、四和五部分–时效法

问题9:假设我现在受限于该法第二部分而无法执行合同权利;如果我索赔的权利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过期,我会丧失索赔权利吗?

回答:

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到期的索赔权,该索赔的期限将展延至2020年12月31日。例如,合同和民事侵权诉讼的追诉权限为6年,若追诉权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失效,该追诉权的有效期将自动展延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部分–《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PAPA”)的修改

问题10:针对公共机构的索赔时效期限,也会自动延期吗?

回答:

熟悉PAPA的人都知道,针对公共机构提出索赔的追诉时限较短,即36个月。

与影响马来西亚半岛和东马的时效条例中的自动延期类似,针对公共机构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限也将自动展延。任何针对公共机构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期满的追诉权,将会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部分–《1967年破产法》的修改

问题11:在该法生效期间,我是否可以对欠债人启动破产程序?

回答:

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31日,债权人不能向欠债人提出破产呈请,除非债务总额达到100,000令吉。在该法颁布之前,任何未判决的破产程序诉讼皆可继续进行,不受被修改的条规影响。

第八部分–《1967年租购法》的修改

问题12:在该法执行期间,租购合同的物主能否收回租购物品?

回答:

针对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所拖欠的欠款,租购合同的物主不能收回租购协议中的物品。

2020年10月23日之前,已被物主行使权力收回的物品则不受这项修改带来的影响。


任何询问,请联系本文作者:

杨善雄律师
合伙人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bahari@ganlaw.my

杨善雄律师简介

Sonali Nadkarni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sonali@ganlaw.my

朱文俊律师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wenchun@ganlaw.my

免责声明

此文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所有意见及其他资料以截至本文日期2020年10月23日为依据,并可随时修改而不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