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1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1(“AIAC仲裁规则”)于8月1日生效。

除了修改并联合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8 的第一和第二部分,AIAC仲裁规则的要点包括:

(1) 易程序 

AIAC 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了对于全部或部分索赔、反索赔或抗辩的简易裁决。 

第 19.1 条规定了简易判定的测试如下: 

    • 索赔、反索赔或抗辩显然没有根据;或者
    • 索赔、反索赔或抗辩明显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其中一方当事人可在不迟于提交答辩书和反索赔书后 30 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简易裁决请求(“易裁决”)[1]。在收到简易裁决请求后,另一方只有 15 天的时间对该申请作出回应[2]。 

仲裁庭必须在收到最终提交后的 45 天内(除非 AIAC 总监在与双方协商后延长时限)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允许或驳回该请求[3]

(2) 快速通道程序 

AIAC 仲裁规则引入了快速通道程序,该程序管理 AIAC 所管理的仲裁中仲裁程序的快速进行[4]。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采用快速通道程序(或任何版本的 AIAC 快速通道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争议金额被量化为低于 500,000 美元(国际仲裁)或低于 2,000,000 令吉(国内仲裁),或有特殊紧急情况,才能提出采用快速通道程序的请求[5]。 

根据快速通道程序,仲裁程序的预期时间表如下:

仲裁双方可指望该程序在第一程序令送达后的 90 天内结束。

(3) 的明确 

为应对疫情带来的近期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限制,AIAC 仲裁规则阐明并承认使用远程技术参与仲裁程序[6]。这将包括使用科技通过视频会议平台参与听证、电话或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参加或出席会议 [7]

(4) 第三方 

AIAC 仲裁规则还提及第三方资助,并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对第三方资助安排的存在(包括第三方资助者在仲裁程序结果中的经济利益)进行必要的咨询,并要求仲裁庭当事人披露此类安排的存在以及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情况的任何变化[8]

第 1.4 条明确规定,除非相关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庭令另有规定,否则使用第三方资金为一方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不影响也不排除在仲裁中采用 AIAC 仲裁规则。

(5) 分庭理的 

第13.5条规定了仲裁庭可以行使的权力,其中之一是它可以指导分庭程序。 

假若仲裁程序采用分庭程序,并且仲裁庭拟单独作出终局裁决,以对每一问题作出最终决定,仲裁庭应宣布对每项终局裁决的程序结束[9]

(6) 保密 

AIAC 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程序的保密义务延伸至仲裁庭、总监、AIAC、任何仲裁庭秘书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任何证人或专家[10]。 

第44.4条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向他们参与仲裁的所有各方寻求保密承诺,包括任何授权代表、证人、专家或服务提供者。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任何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发出命令或裁决那一方承担费用或赔偿[11]。 

此外,有趣的是,为了促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发展,第44.6条规定,在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AIAC 可以发布裁决,无论是全部还是以摘录的形式或摘要,但须对有关各方姓名和其他识别信息的所有引用进行编辑。

(7) 多方挑 

第 9(7) 条规定了由多方挑选仲裁庭的程序。 

如果要指定 2 名或更多仲裁员,并且多个索偿人或被索偿人明确同意集体行动并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适用以下程序[12]

 

时间限制

仲裁人数

程序

仲裁通知送达最后一名被索偿人后 30 天内

 

 

偶数仲裁庭

 

每个索偿人(或索偿人组)和每个被索偿人(或被索偿人组)应提名一半的仲裁员,以供总监确认。

 

奇数仲裁庭

 

 

每个索偿人(索偿人组)和每个被索偿人(或一组被索偿人)应提名相同数量的仲裁员。 

 

然后,仲裁员在任命后 30 天内提名首席仲裁员,以供总监确认。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上述任命达成协议,总监将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组成仲裁庭[13]。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被提名的仲裁员将被排除在考虑之外,任何被任命的仲裁员都将被释放[14]。 

(8) 合并多个合同之下索赔 

当索偿人发出单一仲裁通知其中给同一当事人并索取多项合同引起的索赔,该索偿人应向AIAC提交合并请求[15]。 

第 22.5 条规定了总裁在决定是否允许合并请求时考虑的因素。如果总裁驳回请求,则申请人需要根据每份合同发出单独的仲裁通知并提交单独的注册请求(以前称为“启动请求”)[16]

 (9) 术审查

为了技术审查的目的,总裁将提请仲裁庭注意任何被察觉的失误,不仅包括最终裁决草案的形式和计算错误,还包括程序历史和一般内容问题,但不影响仲裁庭就案情作出决定的自由[17]

(10) 急仲裁

根据第 18.4 和 18.9 条,紧急仲裁员应在其任命后 3 天内下达进行紧急仲裁的第一个程序命令,并在第一个程序命令下达后的 15 天内下达紧急裁决(可以由总裁延长时限)。

其他化: 

    • 第1(a)条 – 如果当事人同意将争提交AIAC 仲裁,或根据A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由AIAC 根据AIAC 仲裁规则进行和管理。
    • 第7(g) 条 – 注册请求(以前称为“启动请求”)应包含关于当事人是否已满足或放弃仲裁的任何先决条件的声明。
    • 第4 条 – 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可以在实际或潜在的证人在任何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据之前与这些证人进行面谈。
    • 第3 条 – 如果涉及多方当事人且仲裁庭打算就当事人作出多项最终裁决,仲裁庭应针对每项最终裁决宣布程序的结束。

任何询问,请联系此文作者:

江美仪律师
合伙人
颜合伙律师事务所
E: meiyee@ganlaw.my

江美仪律师简介
尾注
[1] 第19.2条

[2] 第 19.4条

[3] 第 19.5 条

[4] 第 8.1 条

[5] 第 8.2 条

[6] 第 2.4条

[7] 第 2.4, 13.5(c), 14.3, 18.4, 28.7条

[8] 第 13.5(e) 条

[9] 第 32.2条

[10] 第 44.3条

[11] 第 44.5条

[12] 第 9.7(b)条

[13] 第 9.7 (c)(i)条

[14] 第 9.7 (c)(ii)条

[15] 第 22.4条

[16] 第 22.6(b)条

[17] 第 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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